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产生的医疗费41021.985602198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77231.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内赔偿原告***28300元。

二、对原告***上述费用中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赔偿原告***11000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计479.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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