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瓮安县瓮水广场社区红军路1-3号楼1-3-2-208【黔(2019)瓮安县不动产权第0006786号】房产价值170万元部分;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毁损、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