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零七百元(¥30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26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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