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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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47.71元、利息1475.65元、违约金374.97元(截止2018年9月13日),合计11398.33元;之后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