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被申请人遵义市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冶建工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G325务川至藕塘公路的6万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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