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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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 二、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就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2797.25元,由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四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