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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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23×××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22中的存款896306.4元,余额不足则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