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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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11执恢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蒋辉、宾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和垫付受理费4400元。本院于4月19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申请执行人申请(2019)桂0311执95号执行案件进行变卖被执行人蒋辉、宾苏萍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用于抵押的名下房产,变卖成交得款7232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42753.27元(利息计至2021年4月27日止),支付房屋增值税723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44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7444元,给付蒋辉拖欠陈双息申请执行(2019)桂0311执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借款61370.7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全州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18)桂03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履行给付款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