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特斯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工程款816997.09元。并以816997.0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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