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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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周祖峰、陈垂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398292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12764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66382元给原告***、***; 四、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4000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45元,由原告***、***负担410.45元,被告周祖峰、陈垂桂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