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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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海南佳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亚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业之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16,816.1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296.8元(业之峰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302.05元,业之峰公司负担1994.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99.7元(***已预交),由业之峰公司负担4677.46元,***负担1222.24元;鉴定费8000元,由业之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8元(业之峰公司已预交),由***负担2637.44元,业之峰公司负担65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