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73号

原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回原告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本村,2015年4月24日被告***以合阳县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原告吸收存款本金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股金单,约定半年计息4.5%,未加盖合作社单位印章,只有被告签名。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2017)陕05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马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马奇未退赔的158.77万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及本案被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及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属于上述刑事案件涉案款物范畴,且该刑事判决书已判令对被告人马奇未退赔的158.77万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增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文英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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