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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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南大龙千相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大龙千相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00,000元为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完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海南大龙千相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