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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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原告***、***交付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中心XX层XX号商铺; 二、被告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租赁费应以双方在“(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期租赁费709/平方米/年作为损失计算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交房之日)。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原告预交838元),由被告咸阳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