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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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519277.28元,利息1053866元,合计22573143.28元;2019年5月6日以后的利息,以2151927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82元,由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270元,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30412元;鉴定费386038元,由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995元,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6204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