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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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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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人民币783493.14元,并承付其中24997.26元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589245.20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569245.20元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1422543.28元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1122543.28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622543.28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60949.86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3元,由原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17560元,由被告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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