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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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俊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澄星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41.64万元及利息(以2141.6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138.14元,由俊业公司负担138482.14元,澄星公司负担48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38.14元,由俊业公司负担138482.14元,澄星公司负担4865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澄星公司预付,俊业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直接支付给澄星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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