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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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分别按20000元为本金自借款次日的2019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50000元为本金自借款次日的2019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