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90,600.6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10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20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7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送达裁判文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仁寿迪恩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