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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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13400.45元(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2020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67.00元,由被告***、***、***、***负担,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