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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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以14万元为基数及2020年10月26日至付清为止以9万元为基数均应按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525元,被告***承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