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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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渠县信个借(2017)000358号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人民币,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罚息上浮30%)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渠县xxx街道商住房(面积273.59平方米,产权证号:渠房权证字第2005xxxxxx号,土地证号:渠县国用[200x]第xxxx号、第xxxx号)、渠县xxxxxx门市(面积47.87平方米,产权证号:渠房权证渠县字第20xx0xxxx-x号,土地证号:渠县国用[20xx]第xxxx号)、达县南外镇x号xxxx道的门市(面积63.88平方米,产权证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xxxxx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xx]第00xxx号)享有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付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