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122831.4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29日起给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本金的期间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三金(金戒子、金耳环、金项链)。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原告负担768元,被告负担2572元,限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