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人民币81,000.00元,利息4,8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共计32个月,计算方法2.25%÷12×32×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0元,减半收取1,280.00元,原告***负担306.00元,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