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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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息,自2010年9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0元,被上诉人***、***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