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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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给付***借款人民币154200元,并自2020年5月8日起以本金1542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