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水务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款43,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00元,予以退还原告***527.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1.00元;鉴定费50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