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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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从2020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偿清时止; 三、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4,862.75元; 四、上列款项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00元由被告承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