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
诸暨市王家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诸暨市王家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应归还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至2019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8075元,合计158075元,2019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诸暨市王家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依法减半收取1731元,由诸暨市王家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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