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1091号 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鸿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