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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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宁波润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00000元,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6733.33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中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国际信用证》项下垫付本金1098215.30美元,支付到2020年1月21日的垫款利息29088.69美元及复利308.48美元,同时支付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实际垫款金额并按《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以上均以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基准日按人民币与美金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 三、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0元; 四、如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不支付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1幢149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43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1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58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2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48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3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30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4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30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5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480000元)、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706室商业房产(余房他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580000元)、余姚市产【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97号,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703700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宁波润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3800000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宁波润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一、二、三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56元,由被告宁波开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宁波润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其中106489元负共同支付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