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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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045478.70元; 二、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4547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12元,财产保全受理申请费5000元,合计74912元,由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532元,由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