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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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秦州区上亿源啤酒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01655.54元。 三、变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甘肃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650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秦州区上亿源啤酒广场负担2640元,由上诉人甘肃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