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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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78950.7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费用13814.1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负担338元,清水县永清镇人民政府负担1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6元,由***负担5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负担2481元,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还。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