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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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用16,10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营运损失5588元、鉴定费1,173.27元,共计6,76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421.60元,减半收取计210.80元,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