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595803.70元、税款差额110000元、停工损失1025361.98元、渣土消纳费990376.50元、保险服务费13200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34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534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0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中海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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