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市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宣城联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宣城联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宣城市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423725.6元; 三、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宣城市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上诉人宣城市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由上诉人宣城联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9元,由上诉人宣城市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629元,由上诉人宣城联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