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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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永康市金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金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金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金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5900元;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预交),由原告永康市金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各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