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粤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9918.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42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1元,本院予以退回51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7968元,由原告***负担133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6630元。鉴定费7968元已由原告***支付445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支付3516元,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3114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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