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
江苏赫普利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解除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赫普利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编号为XS2020051911374287、XS2020060815465886、XS2020061010193549三份《销售合同》。

二、被告江苏赫普利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的定金192555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江苏赫普利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的违约金192555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江苏赫普利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的损失192555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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