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犯罪时名称先后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固国用(2011)第2310300519号、固房地权证连城镇字第××号、固房地权证连城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犯罪时名称先后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生产设备。 三、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权利,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