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享有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2号楼112.113铺(产权证号:201421244号)不动产0.5%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80元,由原告***负担1923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