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借款本金649920元并支付利息54470元(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人民币70439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其中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9日未还本金650000元,2019年10月10日以后未还本金6499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掘港镇迎丰路3号金色家园5幢505室房屋[苏(2017)如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8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6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