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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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30404.78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17元,减半收取计6408元,由被告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原告***、***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