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合作意向书》合法有效;

二、确认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和许可的字号、商标权、专利权、外观与包装、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至2040年届满。

三、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对原告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技术指导帮助及提供销售渠道和平台销售产品;被告***对上述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四、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本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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