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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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豫1627执72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可、路延飞、王书贤、王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