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5006.89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起以1564375.1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393548.5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93548.5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止,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915006.89元为基数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7元,由原告河南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73元,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0214元;鉴定费22224.78元,由原告河南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各负担1111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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