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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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108万元(2020年4月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35万元(2020年4月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765元,由河北德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