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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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35执73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翠菊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3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翠菊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冀063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翠菊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7.64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