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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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永康市禄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康市禄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21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212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滁州市腾鑫新材料有限公司76.5元,被告永康市禄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